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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代中国最早的离婚诉讼和跨国婚姻

2000-01-14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清末的青年男女开始有结婚的自由,相应地也争取到了离婚的自由,这在过去是无法想象的。闵杰在《百年潮》撰文,对此作了生动的介绍。

中国古代,男子有休妻的权利,女子却无离婚的自由。丈夫休妻有“七出”、“七去”之说,为人妻者只要沾上其中的一条,便可任意被打发回娘家,永远蒙受被休的耻辱。所谓“七出”是指:“无子,一也;淫佚,二也;不事舅姑,三也;口舌,四也;盗窃,五也;妒忌,六也;恶疾,七也。”“七去”与“七出”内容差不多,从封建礼数的观点解释了为何要休的理由。丈夫休妻后,还有妾在,还可再娶继室;妻子被休后,很难再嫁人,即使改嫁,也被称为再醮妇,终生遭人歧视。

到了20世纪初年,情况已大不相同了,一些知识女性勇敢地对家庭包办的婚姻提出异议,未受过教育的妇女也打起了离婚官司。

1903年,无锡一位姓宣的女郎由她的哥哥作主,许配给当地一位姓裘的举人。女郎当时在上海一所女子学堂当教师,临近举行婚礼时哥哥才通知她。女郎不愿,与哥哥争执无效,便直接写信给那位举人。她写道:“婚配之事,我国旧例必有父母之命,欧律则听本人意见。前者行聘之事,乃家兄一人之意,某至今方始知,万难为凭。若必欲践约,某当死入裘氏之墓,不能生进裘氏之门。”她语气坚定,道理充足,裘举人也通情达理,双方便解除了婚约。舆论界称这件事为“女权发达之嚆矢,婚嫁文明之滥觞。”

清末婚姻自由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婚恋自由。由于中国和欧美、日本等国的法律条文中都没有本国人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限制,所以中外男女接触久了,双方产生的爱情,便能够冲破习俗的压力而结合。如清政府驻法国公使裕庚是一个开明的官僚,娶了一位外国妻子。1902年,他的二儿子娶了法国女子地拿斯,1907年他的女儿德龄嫁给了上海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位美国人。虽然当时清代法律对中外通婚没有限制,但人们的观念一时还难以适应。德龄因为长期在欧洲生活,知道西方许多新鲜事,回国后被召入紫禁城陪伴慈禧太后,她据此写了《清宫二年记》,目的在于抬高自己的身份,引起这位美国人对她的兴趣,以便于嫁给他。

当时中外通婚有一个很奇特的现象:中国人娶外国女子比较多,而中国女子嫁给外国人比较少。这可能是由于两个原因:第一,当时出国人员和留学生中,男性占绝大多数,女子与外国人接触很少。第二,更重要的是,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对女性的束缚远比男性严重,一时还难以完全打破,认为女子嫁洋人是丧失民族尊严,丢中国人的脸。有关德龄婚事的种种猜测,就是这种卑琐心理的反映,若不是她父母的开明,德龄是很难嫁给美国人的。

实际上,不仅中国人有这种观念,在中外通婚过程中,英、美人也同样有这种心理。1899年,在广东的女传教士哈尔佛生嫁给当地华人蓝子英。婚礼将要举行,广州两个美国人写信给美国驻广州副领事,要他出面阻止,并卑鄙地提出,这位女传教士一定精神不正常,应该请医生为她诊治一下。美国副领事接到信后回答说:美国法律没有不准美国公民与华人结婚的条文,不便出面干涉。因此,这对中美恋人才得以结秦晋之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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